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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例】森林防火条例(一)“开云网址”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产业宁静,掩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可是,都会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事情实行预防为主、努力消灭的目标。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卖力组织、协和谐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事情。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森林防火的监视和治理事情,负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情。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有关的森林防火事情。 第五条 森林防火事情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卖力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卖力组织、协和谐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视和治理事情,负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有关的森林防火事情。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谋划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其谋划规模内负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事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设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增强监视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运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事情。 第十一条 国家勉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事情中作出突出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体现突出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地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品级尺度,以县为单元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品级,向社会宣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品级和实际事情需要,体例全国森林防火计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凭据全国森林防火计划,联合当地实际,体例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计划,增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蓄须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凭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实使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元到场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划定体例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划定体例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凭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的划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须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陈诉和处置惩罚;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 铁路的谋划单元应当卖力本单元所属林地的防火事情,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事情。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元,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举行巡护。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谋划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划定,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凭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谋划单元和林区的住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元建设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举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谋划单元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卖力巡护森林,治理野外用火,实时陈诉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观察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漫衍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纪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宣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谋划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森林火险预报,接纳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元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举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向有关单元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元应当努力配合,不得阻挠、故障检查运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克制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要求接纳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举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须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迫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接纳须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谋划单元应当设置森林防火灾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谋划规模的人员举行森林防火宁静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种种灵活车辆应当根据划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治理机构可以设立暂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举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划定森林高火险期。须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凭据需要公布下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住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治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根据批准的时间、所在、规模运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凭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设团结会商机制,实时制作公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实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第三章 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宣布森林火灾电话,建设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刻陈诉。
接到陈诉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刻派人赶赴现场,观察核实,接纳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根据有关划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刻陈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划定陈诉国务院,并实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四周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住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壤地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罗本数。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立刻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刻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规模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凭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卖力人实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详细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实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宁静防护,尽最大可能制止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气力;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发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到场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到场。
第三十六条 武装警员森林队伍卖力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员森林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到场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事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提供火灾地域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凭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实时设置遁迹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迫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事情。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增强治安治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事情。 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议接纳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议。扑火事情竣事后,应当实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执法划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举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检验收及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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